“丰县锁链女事件”(又称“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判决董志民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

有的人说终于给予应有的惩罚,大快人心,但这样的判决让我失望。

有的罪行因超过追诉时效,依法未予追诉,这我能够理解。
坦白、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我也能接受。
虐待罪量刑最高只有七年,我也只能认了。
但我无法接受此案不适用于强奸罪,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多争议。

有人说没算强奸罪等于承认婚姻了,如果以后以此案为参照变更了事实婚姻认定的标准,将会非常可怕。
在我看来,首先婚姻的基础必须是双方自愿,而董志民的强制拘禁行为就已经没有了有效婚姻的基础。
退一步说,就算女方不反抗,那么她也应被视为没有自主行为能力,仍然不满足自愿的前提,因此婚姻关系也不应成立。

其次,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暴力、胁迫发生性行为的,仍可以看作婚内强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此处并没有任何其他附带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是男女双方是合法夫妻,婚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仍应属于强奸犯罪。
如果说一般的婚内强奸争议有认定难、取证难等实际执行中的难点,那丰县事件中事实非常清楚,不管有没有婚姻关系,都符合强奸的定义。

不管是因为回避婚内强奸的争议,还是因为变相承认长期强制拘禁等同于事实婚姻,这都是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

在查找相关资料的过程中,看到一篇介绍文章,说明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婚内强奸的界定仍有很大争议:

1、否定说

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理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存在的前提,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做的肯定性承诺,这一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因此,在结婚后,不论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的性权利的侵犯。

2、肯定说

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也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3、折衷说

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4、他罪说

认为对于婚内强行性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若要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他罪论处。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况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并确立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看到一篇奇葩文章:《“婚内强奸”之探讨》。

婚姻契约论
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这一合法契约为前提,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进行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甚至是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

如此对婚姻契约的理解恕我实在无法认同,如果社会普遍认同的婚姻契约应做如此理解,那么和我婚姻理念相同的人会宁愿终身不婚。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探讨中,作者认为:

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丈夫婚后的性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丈夫可以提出“请求”,但不能想当然的“实施”,更不能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刑法第236条并未把“丈夫”从实施强奸的犯罪主体内排除。

我更认同此一观点。

回到丰县事件案例上来,这根本就不是正常的婚姻,而是与人口拐卖团伙合谋的长期有组织的犯罪,讨论是否婚内强奸都显得多余了。
一些自媒体和社交网络名人,继续为这种吃人的现象辩护、开脱甚至唱赞歌,理由是农村男性需要结婚和性行为,因此就有贩卖、拘禁、强奸女性的正当权利,也不知是脑子不行导致概念和逻辑混乱,还是哗众取宠故作惊人之语。
在更多的“丰县”,不知道还有多少女性仍在囚禁中绝望无助,每天又有多少女性沦为新的锁链女,正是因为有源源不断的吃人的“民意”被制造出来,被当作理所当然的道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借口,持续泯灭人性和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这个时候,公权力所谓的攻坚的决心、雷霆的手段、负责的态度和长远的智慧就销声匿迹,不得不向有民意基础的陈规陋习、向缺少资源因而无法为精神病患提供基础保障的现实低头,至于被牺牲掉的女性,只要你不说,我不管,可以继续一片“和谐”。

被锁链拘禁的女子至今仍然没有给出让大众信服的身份验证结果,也没有能够逃离丰县这个毁了她一辈子的地狱。
前往丰县探访的网名“我能抱起120斤”/“乌衣古城”的女孩,因被判寻衅滋事的罪名,至今还没有消息。
只有深深的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