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0日,黄静案一审宣判,公诉方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即由湖南省公安厅做出的鉴定,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姜俊武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五万七千三百九十九点五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取证、侦察、证物保管、司法鉴定、审判等过程中存在大量疑点,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论,而舆论监督、网络讨论使公众对公权力的质疑达到了又一个高峰。可以这么说,被告是否真的有罪,现在可能只对当事人有意义,而由“为什么会缺失证据?”一路打破沙锅问出来的司法制度改革问题,才是大家最关心的。
我找了一下关于黄静案的报道,发现既完整又客观的很少,所以稍微整理了一下,主要取自于《湖南女教师黄静命案记录报告》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修改了偏向性很明显的地方,但第三方的客观记录很少,其中难免会穿插大量的单方面叙述,所以,只能够尽量做到公正客观的叙述事件发展经过。可惜04年之后能找到的黄静案消息不多,显得头重脚轻。
2003年
2月23日
上午,黄静在家。
15时,姜俊武将黄静接到离家20多里的临丰小学。
16时~17时,黄静辅导学生周盼弹钢琴。
18时,黄静在学校吹笛子。
傍晚,黄静给母亲黄淑华打电话,说2月24日7时要辅导学校鼓号队训练,晚上不回家。
19时左右,被告姜俊武、他的四个男性朋友和黄静一起吃晚饭。
晚饭后,姜俊武将黄静带到朋友谭静家,黄静在沙发上躺睡,其他人玩牌。
2月24日
2时30分,姜俊武将黄静送回宿舍。
2时左右,住在黄静楼下的体育老师于波的母亲听见了从一楼到六楼的脚步声,和大声的关门声。
6时50分姜俊武起床,离开,此时黄静尚未死亡。
9时左右,姜俊武返回临丰小学告知戴灿荣校长黄静可能出事的消息。
之后戴灿荣进入黄静的房间,发现黄静躺在床上,被子盖过鼻梁,揭开被子发现她的脸苍白、冰凉,身上没穿衣服。住在黄静对面的女教师冯巧云接下来进去,发现黄静已经死亡,脸是白的,嘴是乌的。
9时20分,湘潭市中心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呼救电话。
9时30分,急救人员赶到出事地点,临丰小学教师宿舍6楼。湘潭市急救中心医师李初福发现,黄静死时全身赤裸,被子覆盖整齐。急救记录上记录着“已死多时,全身皮肤淤斑,散见斑块”。
之后,雨湖区公安分局平政路派出所警察和雨湖区公安分局法医吴建群赶到现场。雨湖区公安分局未按照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的基本程序派员封锁、勘察现场,雨湖区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没有提取物证和询问证人。
10时左右,吴建群对尸体进行了初步检验,作出“死者身上无致命伤,排除他杀”的结论,不予立案,并证明姜俊武不在死亡现场,不需负法律责任。
10时多,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副局长张辉通知黄静的母亲黄淑华,黄静出事了。
10时50分,黄淑华赶到学校,发现黄静睁着眼睛,头发很乱,被子盖过鼻梁,额头、脸冰冷。全身赤裸。左嘴角流出少量血水,双手双臂有被手抓伤的痕迹。手脚僵硬,有破皮伤,有出血伤,有红肿伤,有青紫伤,有针扎的伤,有手指抓的伤,头部、背部、颈部,都有伤,左右两边的伤颜色不一样,左边是乌紫色,右边浅一点,左手掌整个青紫,还有五六个挫伤眼。
之后,雨湖区教育局领导与黄淑华商量黄静火化的后事。
有人给黄淑华报信,说黄静与之分手的男朋友姜俊武2月24日凌晨在黄静那里睡,2月24日6时50分才走的。报信人对黄淑华说:“你女儿是被他(姜俊武)害死的。”
11时左右,姜俊武父亲单位湘潭市国税局已派两台车停在临丰小学,平政路派出所所长宋任宇、副所长袁革林与雨湖区教育局提出马上将黄静尸体火化,由于家属要求要亲自看120抢救记录、法医检验报告以及派出所的调查报告,没有马上进行火化。
2月25日
10时多,法医吴建群对黄静尸体进一步勘查,发现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确系死者是窒息死亡,另发现阴道口、5~7点处处女膜被损伤,称“处女膜不完全完整,并在挫伤处发现有分泌物,下身有擦伤痕迹,两大腿内侧有多处抓伤、擦伤痕迹”,并把残留在损伤处的分泌物用餐巾纸取样化验。
14时30分左右,吴建群告诉黄淑华化验结果:“分泌物有少量男性精液。”黄淑华马上写了一份要求解剖的尸检申请。
16时多,吴建群决定不将检查分泌物是男性精液的结果交给黄淑华,称以后连同尸检报告一起给黄淑华,并称:“是领导说的,结果要保密,不能随便给你们。”
提取的尸体组织送至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做病理检验,病理切片及残留检材用固定液固定存放于二医院病理科。
2月26日
下午,湘潭市公安局法医吴建群开具黄静系疾病死的死亡证明书,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写明“尸体可以处理”,同时托公安及其他人员做黄静母亲的“工作”,赶快火化尸体。
2月27日
下午,法医吴建群改称“精液是在床头的卫生纸团内化验出来的”.
3月6日
湘潭市公安局做出《尸体检验鉴定书》(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去掉了“处女膜部分挫伤,下身有擦伤”等内容,代之为“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的结论,对死者尸体内是否存在毒性物质也叙述不清,只强调未检出毒鼠强,并未排除是否存在其它毒物,也未对可能存在的神经性控制药物进行检验。吴建群最终得出“死者生前患有风心病和冠心病”,以及“全身其他部位损伤痕迹,无机械性窒息征象,据此分析认为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的最后结论。完全否认2月25日上午的检查结论,并对死者身上的伤痕未作分析。
家属认为,黄静从来没有心肺系统疾病,要求复检。
3月8日
黄淑华开始办尸体复检的手续。
3月19日
湖南省公安厅法医曾晓冠、莫业付来湘潭市对黄静尸体进行复检。但尸体复检时,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参加第一次尸检的吴建群等法医仍然协助参与尸体复检,吴建群还负责拍摄死者的外伤照片;虽描述死者“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但没有在死者的阴道口取样以检验是否有性侵犯行为发生;没有进行应有的其他毒化检验。此次复检拍了20多张外伤照片,并承诺给黄淑华一套完整的外伤照片。
3月25日
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给殡仪馆打去电话,要求处理黄静尸体。
5月7日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做出《法医学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再次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该鉴定书在分析肺梗死病理时,没有描述鉴定人是如何发现附壁血栓的,鉴定人员依据的是“首次尸检”的首次发现。
死者家属对此次复检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全面性持基本怀疑态度。
5月12日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分局吴建群法医和湖南省公安厅曾晓冠法医均拒绝将3月19日所拍的照片交给黄淑华。
5月19日
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组织协调会,重点是强令火化黄静尸体问题。
5月20日
黄静家属找律师联系北京中天法医鉴定中心,该鉴定中心要黄淑华把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两份鉴定书寄过去,先做一个书证审查意见。
6月2日
姜俊武被刑事拘留。
6月6日
湖南省公安厅和湘潭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重新调查。
6月7日
公安部派法医到湘潭市进行尸体检查,解剖了尸体。
黄静家属不知情,未被通知到场。
6月8日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再次做出《复核鉴定意见书》([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结论仍然认定黄静系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黄静家人委托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对潭公检字[2003]第20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字第093号《法医学鉴定书》及湖南省公安厅[2003]刑技字第102号《物证检验报告》等三份鉴定书进行法医学理论审查。
6月15日
北京中天法医鉴定中心拒绝审查鉴定书。
6月25日
黄静母亲委托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所做的尸检报告以及湖南省公安厅所做的物证检验报告进行书证审查。
7月3日
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南医鉴[2003]审字第16号),作出了与湖南省、湘潭市公安不同的鉴定结论。
审查意见书认为:“冬季、卧床裸体女尸、上盖棉被呈非自然体态,床边有男朋友的精斑,身上有自己难以形成的损伤,当属非正常死亡。”同时,意见书认为:湘潭市法检医院在首次检验时单凭“有处血管周见可疑纤维化肉芽结构”的可疑病变就作出风心病的肯定结论欠妥,更不宜将死因归结为风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其次,轻微的血管病变也不宜认定为黄静患有冠心病以致猝死。审查意见:1、风心病、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2、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
7月8日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姜俊武,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黄静案进入立案侦查阶段。
7月14日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口头告知黄静家属[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17时,黄静父母被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副局长张辉通知到该局,传达雨湖区政府关于黄静尸体火化领导小组的决定:“7月15日上午8时30分,召开区政府管政法的副书记主持与黄静家属见面的会议;7月18日,对黄静尸体进行火化。”
7月15日
湘潭市公安局要火化黄静尸体。黄淑华把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出具的“黄静属于非正常死亡,心脏病、冠心病、肺梗死证据不足,尸体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的证据交给湘潭市公安局。
7月18日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湘潭市公安局在移送起诉案卷前完成家属要求的再次尸检,湘潭市公安局承诺给死者家属开出尸检委托函,并全力配合再一次的尸检。
7月25日
湘潭市公安局不同意再做尸检,称马上要将案卷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让黄静家属届时向检察院申请尸检委托函。
8月1日
姜俊武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湘潭市公安局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黄静案的《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3]潭公诉字第18号),这份起诉意见书称:“两人(姜俊武和黄静)确立为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姜俊武和黄静回到临丰学校黄静宿舍,洗漱后,两人睡在床上相互亲吻、抚摸。姜俊武为达到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使用欺骗和强力,但在黄静的反抗和哀求下,便自动放弃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兴奋之后将精液射在黄的肚子上,后用卫生纸擦拭精液丢弃在现场。黄静在上述过程中死亡。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广东省中山大学法医专家来到湘潭市,要求看三个方面的材料:第一个材料是第一次现场拍下来的照片和这个详细的记录情况,姜俊武的口供纪录以及外伤照片,第二次所有的外伤照片——这是文证资料;第二个材料是提供所有的切片;第三个就是进行尸体解剖。湘潭市公安局没有提供书证材料。
下午,湘潭市公安局在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做一次尸检的情况下,将案卷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8月2日
在湘潭市公安局局长杨建杰的支持下,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的法医专家及中山大学法医学教授博导陈玉川等5名法医在湘潭市公安局法医解剖室对黄静尸体再做检验鉴定,历时两小时。据陈玉川解剖尸体检查,黄静尸体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败”,因而无法从尸体上确定其死因。
8月12日
律师在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拿到[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全文复印件。
8月14日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鉴定结论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另外,黄静脖颈处有皮下出血,外力压迫可以形成。”这一结论再一次否定了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湘潭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黄静因病死亡的法医鉴定,排除了黄静因病而死的说法。
由于尸体保管不善,已呈高度腐败之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无法确切查实其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8月18日
黄淑华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送到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请求检察院对黄静案予以补充侦查。检察院起诉科相关负责人答复,将在这两天内将黄静案案卷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重新予以侦查。
8月20日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将案卷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要求其重新予以补充侦查。
8月21日
10时多,湘潭市雨湖区政法委姓伍的副书记,打电话通知黄淑华关于黄静遗体强行火化一事。黄淑华答复,法院判决以后才能火化。
8月22日
下午,湘潭市教育局的领导告诉黄静母亲:“雨湖区政法委已做决定,如果这次家属不同意,也无论如何要强行火化。”并要求湘潭市教育局做好黄淑华的工作。其后因社会舆论的压力而中止。
8月29日
湘潭市公安局将补充侦查案卷移送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没有变化,补充侦查中姜俊武的反供。
9月30日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退回湘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黄静遇害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10月17日
湘潭市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再次将案卷移交给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未变,其他材料基本上没有补充,侦查的依据仍是黄静因病死亡,起诉的罪名是“强奸(中止)罪”,没有采信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意见。
10月30日
黄淑华透露:
1、复鉴程序不合有关规定。按规定:复鉴应由第一次鉴定的上级机关监督,指定有权威的医院鉴定,开出医院鉴定并加盖公章及医生个人签名。而复鉴是由湖南省公安厅自己鉴定,并加上中国公安部某法医的名字(并未亲自签字)。
2、黄淑华交给吴建群法医的强奸直接证据(撕烂的内衣内裤)已“遗失”;另外黄静入校参加工作的健康档案也“不翼而飞”——临丰小学先声称没有找到,后来改称“从来就没有”。
3、临丰小学校长戴灿荣不久前已更换。
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黄静家属上访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大内司委、省委、省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领导,递交了《关于请求对黄静非正常死亡的死因作进一步鉴定的申请》,后上访公安部。
11月17日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告诉黄静家属:检察院不同意向中山大学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但同意提供所有文证资料,由办案人员送到中山大学,请中山大学的专家们对黄静的死因作出全面的鉴定。
11月28日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看法,同意配合黄静家属邀请中山医科大学来湘潭市复检。
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作出《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该起诉书称:“姜俊武强行要与黄静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静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静的双腿,黄静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并作出“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04年
3月20日
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赴湘潭进行第五次尸检,发现负责保管黄静器官标本的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医生谭国其已烧毁黄静心脏等器官标本。
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在《终止鉴定合同情况说明》提出:“发现原尸体解剖后提取、保存的器官标本已不复存在”,故终止鉴定合同。
4月22日
下午,湘潭市公安局纪委提供的成文于3月27日的《关于对黄静尸体残留生物检材“丢失”情况的调查报告》称:
“由于提取的生物检材经过多次切取和检验,已变成肉泥,中山医科大学检验后,没有放回原处,加之所放残留检材的塑料桶不密封,固定液挥发,冬天医院送暖气,加速了固定液的蒸发,几乎干涸,科主任肖圣华因其父患肺癌回家探亲,春节搞卫生,病理科一位因脑部外伤做过3次手术的技术员谭国其同志看见标本干涸,严重变形,已无检验价值,加之最后一次中山医科大学法医检验已近半年,未经请示,将黄静尸体的送检标本送该院锅炉房烧毁。”
“在整个事情过程中,没有发现民警有过错和失职行为。”
谭国其承认自己清楚所烧毁的是黄静尸体的器官检材,且烧毁前未向市公安局和医院相关领导请示。
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某负责人表示,“湘潭市公安局保管器官标本等检物大都委托湘潭市二医院完成,公安局向其支付一定的保存费用。”
湘潭市二医院办公室主任王劲松表示,“类似这样委托保存的合作二医院与市公安局并不多,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6月5日
湘潭市殡仪馆负责人向黄淑华下发“火化通知”,称“如果在本月10日内不交纳冷藏费,将立即火化黄静遗体”。
7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12月7日
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
2005年
5月14日
7时30分许,黄淑华在广州火车站售票厅的39号窗口前排队买票时,放在身边的一个装有黄静相关资料的行李箱被人偷走,内装有近2年来有关黄静案最详实的资料。
5月17日
23时50许,黄静案资料失窃案告破,除被盗的数码相机,其他资料全部被丢弃到垃圾处理点
2006年
7月10日
湘潭雨湖区法院一审宣判。
判决分为三部分:1、姜俊武无罪;2、姜俊武赔偿原告57399.50元;3、驳回原告其余附带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