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道平先生在米塞斯《人的行为》译者序中,有谈到集体名词的危害:
认知和行为的基本单位是个体的人,个体有自我的概念,有感觉和理解的能力,有行为的愿望,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反过来,谁也说不出集体是否有自我的概念——只有个体幻想自己代表集体的虚妄;
集体没有共享的感觉——只有个体的同理能力,我们顶多只能设身处地地想像,永远无法代替别人体验和感受;
集体没有共同的记忆——只有灌输给个体的所谓集体历史,那不是个体真正的历史经验;
集体没有共同的愿望——只有个体欲通过集体来实现的欲望,个体可以自发组成在某一方面有共同目的的集体,但在其他方面就不存在愿望一致的集体了;
集体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他人犯下的罪行难道要我抵罪吗?惩罚总要落在行为的个体身上,在行为和感觉方面本就是虚幻的集体,无法落实责任,往往变成法不责众的尴尬。
只有复数个体的行为的集合,常被认为是集体作为实体的行动,但这是对同一个现象的认识差异,不是现象本身的差异。
当复数个体在某个共同目的下组织成集体并统一行动时——比如说组成一个企业,我不反对出于实用的目的将这个企业视为一个集体并尝试分析其行动逻辑和预测其未来的行动,在一段时期内也许非常有效,但永远不要忘记这样做的前提乃是虚妄,能够影响企业决策的每个个体一直都在变化和博弈,没有总有一成不变的共同目的和行动理念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