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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与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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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平先生在米塞斯《人的行为》译者序中,有谈到集体名词的危害:

在奧國學派的思想體系中,不輕易使用集體名詞。
當他們謹愼地用到某一集體名詞時,他們是用以意指那實實在在的組成這個集體的諸份子在某一特定目的下的集合,而不是意指超越那些份子,或脫離那些份子,而獨立存在的什麼東西。超越或脫離組成份子的集體,對於頭腦淸明的人而言不可思議。
可是,古今中外竟有各形各色的巫師,常能用某些法術,使某些集體名詞對大衆發揮魔力,因而使我們原可持久而全面分工合作、和平競爭的社會關係,經常受到嚴重破壞,乃至引起曠世浩刼。這當然不是集體名詞本身的罪過,而是濫用集體名詞,或故弄玄虛地運用集體名詞,以及一般大衆盲目接受集體名詞的歪義,而酿成的惡果。
集体,仅是个体为着在某个应用场景下的方便,而赋予某个集合的虚幻概念。
Gaia 和 meme 其实都只是不同理论下的虚幻的概念,它们只存在于想象和定义中,并不一定有对应的实体。
像组织、国家、民族、阶级、种族、种群、社群、生物圈等等各种集体名词所表示的群体,仅仅是具有某些方面的共同点的个体的集合,如此而已,不会因为人们将之看作一个整体,这种共同点就自然而然地延伸到其他的方面,集体于是成为一个具有统一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实体。

认知和行为的基本单位是个体的人,个体有自我的概念,有感觉和理解的能力,有行为的愿望,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反过来,谁也说不出集体是否有自我的概念——只有个体幻想自己代表集体的虚妄;
集体没有共享的感觉——只有个体的同理能力,我们顶多只能设身处地地想像,永远无法代替别人体验和感受;
集体没有共同的记忆——只有灌输给个体的所谓集体历史,那不是个体真正的历史经验;
集体没有共同的愿望——只有个体欲通过集体来实现的欲望,个体可以自发组成在某一方面有共同目的的集体,但在其他方面就不存在愿望一致的集体了;
集体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他人犯下的罪行难道要我抵罪吗?惩罚总要落在行为的个体身上,在行为和感觉方面本就是虚幻的集体,无法落实责任,往往变成法不责众的尴尬。
只有复数个体的行为的集合,常被认为是集体作为实体的行动,但这是对同一个现象的认识差异,不是现象本身的差异。
当复数个体在某个共同目的下组织成集体并统一行动时——比如说组成一个企业,我不反对出于实用的目的将这个企业视为一个集体并尝试分析其行动逻辑和预测其未来的行动,在一段时期内也许非常有效,但永远不要忘记这样做的前提乃是虚妄,能够影响企业决策的每个个体一直都在变化和博弈,没有总有一成不变的共同目的和行动理念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