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草草写了一篇《丧失公信力》,今天再从草草地回一篇。

attaboy
回复中认为“其实不管有没有确凿证据,引起公众质疑的人应该对质疑负责。因为他们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是否能引起公众的质疑。”
对此我不完全同意。

在我列举的四个例子中,我认为只有一个是符合这个原则的,其它三个,当事人能够选择他们的行为吗?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吗?使得人们产生这种条件反射式的质疑的一定是在这之前的他们本身的所作所为吗?如果不能或不是,他们怎能为此“付账”?

例如那个纪委书记,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所以也许他确实是清白无辜的,如果这也要他承担引起公众质疑的责任,那么就等于说,无论他怎么选择,即使做得再好,也要面对无数的猜疑和承受巨大的压力,那么对他来说,是不是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干脆就选择为非作歹算了呢?
我想,这不是我们批评拥有权力者的初衷吧。

丧失公信力,其源头并不是这些有作奸犯科嫌疑的当事人--作奸犯科的行为是无法彻底禁绝的--而是和当事人手中的权力相对应的监管、约束力量的长期缺失,这种与大众的期待、监管者的职责、进入良性循环的政治生态所需要的条件的监管背道而驰的长期缺失,往往因为当事人承担了所有的责任而被忽视。当事人是否有错或有罪,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往往成了不允许控诉或者不允许辩护的禁区,全然不顾及对当事人这个个体所带来的无法承受的痛苦。

这么说,有一点把责任全算在一个可能是假想的、抽象的、无法追究其具体责任的对象身上的嫌疑,就好像鼓励当事人说“是风,不是我”,但是,当事人的具体的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至于法律之外的承担,先分清楚到底是不是“风”再说吧,否则歪风常在,一个两个当事人被公众舆论压得翻不了身,同时又会有千千万万个“当事人”涌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