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喜欢把伤害民族感情罪名挂在嘴上的人,如果其行为的后果需要国内的消费者来承受,比如生活成本上升、商品和服务质量下降,进而导致不满时,那是绝对不会认为自己伤害了民族感情的。民族在他们眼里和一个个具体的人的利益和感受没有关系,一个抽象的集体概念,才方便替换主体再谈感情

垄断伤害民族感情的解释权,一是要能够任意取消他人仅代表他自己表态的权利,手段是让民族这个集体概念比个人重要得多 ——“你只考虑自己,不为大局着想”,因此对方作为个人的感受和态度就是一件可以忽略的 “小事”。

二是预设立场后进行人身攻击,如果某事你认为没有伤害民族感情,那么很可能会被排除出民族这个集体概念之外 ——“你连这都不觉得有问题,一定是思想有问题的民族败类”,上升到集体兴衰层面,万事万物都可以成为划清界线再消灭的理由,如果身处原始部落,下场大概是被乱棍乱石打死。

三是要掌握暴力或依附于暴力,确保自己不会被同样的手段反噬。
后者的必备技能是察言观色,随风摇摆,毕竟感情收放自如,能蛆能呻。

背景: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和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征求社会意见。
因为法案中有多项加重处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扩大警察权限、减少监督和模糊判断标准的条款(特别是第三十四条,言行、物品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处以拘留和罚款),引起许多人关注和提出意见。

网上为此法辩护的人,惯常的话术是:
反对者的目的是要为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脱罪辩护,凡是提反对意见的都是卖国贼、间谍,如果心里没有鬼,为什么要反对扩大警察的权力,去掉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