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四川某律师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请求为如何尽孝立法。这种本来属于社会道德层面上的东西要交给法律来横插一腿的想法,我是大大的不赞成的,不管它的出发点是多么的好。

首先还是那一句,美德不是靠强制义务来实现的,幻想靠法律来拯救道德无异于缘木求鱼。如果有人用鞭子抽着你去“孝敬父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那恐怕怎么也称不上是真正的“孝”的。道德这个东西应该是发自内心的,应该是用包含爱的教育去唤醒的,而不是棍棒打出来的。

其次,“孝”的标准不一而足,没有绝对,它随时代而改变,随地域和文化而改变,甚至在每个家庭与家庭之间都可能存在差异,倘若立法强制,必得有一个可行的标准来进行衡量,而这个标准必然是一个有损孝道的标准。
如果这个标准订得比较低,仅仅是惩罚虐待和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那么现行法律法规已经足够,关键是落实执行的问题。这主要还是要依靠政府、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给予辅助。
如果这个标准订得比较高,比如说,对父母不敬、饮食标准不得低于自身的饮食水平等等,这就有些乱来了,因为这完全是和主观感受相关的,根本没办法提出一个令大家都满意的客观统一的标准。假如父母自己不认为饮食标准比儿女的低不属于不孝那怎么办?如果父母觉得儿女在其它方面对自己很孝顺,而对饮食水平不在意那怎么办?假如父母并不想关心儿女外出的下落怎么办?难道也要用法律来一刀切?“对父母不敬”更是一个判断起来有相当难度的东西,你觉得这个子女对待父母的态度还算不错,说不定在另一些父母眼中就成了“大不敬”。法律怎么断得清这种“家务事”?法律应该、有必要、可能对公民日常生活的控制到如此细致的地步吗?

在这两种情况下,强用法律代替道德教化,要么是“说了等于白说”,要么是会使一些本来并非不孝的子女遭受法律的制裁--他们如此不幸的原因不过是因为和立法者眼中的应该统一的“孝道”有差别罢了。于是立法者会感到棘手,执法者会觉得糊涂,被告自然会大呼冤枉,就是父母们大概也看得出此事荒唐吧。

第三,这种提议的背后,可以看出一些不正常的思想和对法律错误的理解。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够把法律当做万灵药,不管三七二十一就给社会服用。需知法律越多,则对守法公民的束缚越多,对不守法的公民来说漏洞越多,对执法、司法部门来说成本也越高,因此故,法律应尽量避免卷入无法设定客观标准的纷争中去。但是现在许多人偏偏一见到有看不惯的地方,第一反应就是立法去惩戒、去禁止、去封杀,而不深入思考:这是否适合纳入法律的范畴?有无可操作性?是否违背了一些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要达到的目的是否有帮助?许多人只怕仅仅是想,有法可依了一切就都好办了。
可是,这离实际解决问题还有十万八千里之遥,要知道,凡事都立法的态度和法制精神是远不能够划上等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