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关于禁止违法信访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中明确规定“严禁自杀式信访”:
一、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二、严禁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以书写标语、大字报,散发传单、文字材料,穿状衣、举状纸,下跪、聚集、静坐、哄闹,呼喊口号或自伤、自残、自杀的方式信访;
(二)围堵、冲击各级党政机关及党政会议场所;
(三)拦截车辆,堵塞道路交通;
(四)策划、煽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组织、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七)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三、对于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强行带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公安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