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家中上黄网被警方抓获》,《扫黄新招:通化火车站检查笔记本电脑》,-_-#,看来以后人家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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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会跑进来警告他们姿势不对了?真是好笑,于公共无害与个人相关的行为就因为不符合公众的道德标准便允许政府或行政部门横加干涉?现在行政部门是权力太大而不是权力太小吧?如果这种个人私事政府也有权力监控、处罚、强制执行,甚至还有人认为合理合法方便有效应当提倡,那可更是有带锁链跳舞的感觉了…
写到一半,跑到花伦的 Blog
看了看,结果发现这样一篇文章:《社科院法学专家:对浏览黄网处罚能否“除罪化”》,嗯,果然是专家,谈起法律来是多么地道貌岸然呀…
“因为依照我国现今法律,并没有西方社会中合法化的‘成人电影’之存在余地,也就是说,一切生产、销售、买卖、传播乃至观看带‘黄’的东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原来没有规定是合法的,就统统都是违法的?哦耶,我国的执法人员真省事呀,干脆要嫌疑犯自己证明自己没犯法算了,那是多么地“节约执法资源”呀~
“公民买‘黄’、看‘黄’的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
哦耶,不知道自己 SY 算不算制“黄”的违法行为?
“危害性显然轻微、没有民愤的行为…”
哦耶,难怪不论出了什么事情都要先捂在被窝里面不让大众知情,即使是便意甚浓了还要夹紧双腿深深深呼吸故作镇静挪向达不留西,原来是因为不激起民愤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抓大放小了啊…
“执法是一门具有高度能动性的艺术”
执法确实是一门艺术,它应该是在实际操作中充分体现立法的精神的一门艺术,然而若果如这位教授所言,我们的立法就是要体现这种干涉个人权利的精神的话,执法人员倒是“高度能动”了,人民群众可就一动也不能够动了…
最后说一句,出现这种怪现象还得从背后去找原因…警察鼠熟“喜欢”那些又好抓又能够创收的平头百姓,“不喜欢”那些不好抓不想抓不能抓抓了白抓抓了又没多少好处不抓也以为大家都不知道的路人甲。应该说,立法和对法律的解释才是充分体现我国执法精神的一门艺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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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规定:‘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可以认为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不当呢?希望有法律达人出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