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家范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书号 ISBN 7-5617-2346-6/K·186
定价 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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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摘抄所摘录内容可能包括作者所引用的其他文章的内容,在此并不一一标明。
“静以臧往,动以知来”--具体地说,通史既要条理制度的文野进退,这是“明变始终”的大关节;也不费有关社会兴费、国力强弱的人事兴替,以其明乎“造变”多因,目的是为人类“知来”指明道路。
中国传统社会的总体特征:
1、中国文明的早熟特性。
就世界传统农业社会这一历史时段比较,中国传统社会属最为先进、周密和成熟的少数类型。此一时彼一时,泰极否来,长处转眼即透出潜伏着的弊端;过度的发达,犹如长臂猿最难进化为人一样,“早熟的孩子长不大”。这就注定了中国的现代社会转型要经历漫长的难产期。
2、农业产权的模糊和富有弹性。
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实际应正确地界定为“产权形态”,而产权形态应包括三个层次:
(1)使用权(经营权);
(2)占有权(收益权);
(3)所有权(外置权)。
就中国传统社会总体状况而言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和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经济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长期被看作“私有”形态的土地产权,,在收益权和外置权两方面都不独立、不完全,不论是自耕农还是地主私有土地,始终受到政治权力系统
“主权就是最高产权”观念或强或弱、或隐或显的控制,处于“国有”的笼罩下,朝不虑夕,私有制极不充分、极不纯粹。在传统中国,私有制的发展不是太早、太多,而是太少、太不充分,缺乏健全发育的法制保障。
3、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主要有三种连结方式:血缘、地缘和业缘(当作泛解,包括政治、经济的“同业”关系)。
以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关系在中国社会中始终是最具原生性的人际互动模板,属于社会深层结构性质的东西。地缘和业缘无不受到血缘传统力量的浸染溶解,往往畸变为带有亚血缘或准血缘色彩的混合性样式,与西方有别。进入文明之初,血缘纽带没有被打破,可能是中西历史歧途分走的一个症结所在。
4、个人崇拜的民族心理和习惯思维根深蒂固。
这种个人崇拜,不是表现为宗教对先知神的崇拜,而是对世间道德人格化的政治权威的追慕和敬仰(很像马克思·韦伯说的沉溺于人格特有魅力的“卡里斯玛崇拜”)。由天才人物(或称圣君,或称英主)扭转乾坤、开出新天地的梦一再重现,一再幻灭,有一再复活,难有梦醒时分。从知识分子到民众,都把这看作是历史光明面,民族的骄傲。现在要问:这种心理定势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如此牢不可破?
5、社会三大系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政治又是居高临下,包容并支配着经济和文化,造成了所谓“政治一体化”的特殊结构类型。
经济是大国政治的经济,即着眼于大国专制集权体制的经济,私人经济没有独立的地位;文化是高度政治伦理化的文化,着眼于大国专制一统为主旨的意识形态整合的功能,异端思想和形式化的思辨不是没有,却总被遮蔽,了无光彩。一切都被政治化,一切都以政治为转移。这种社会生态性的高度倾斜是怎样形成的?它是基因性的,还是后天性的?
6、知识精英(可以远溯至上古的巫、史、祝)始终是社会的主流力量。然而,古代知识精英与社会的关系,常常呈现出两种极端的走向:要么紧密地与政治实体粘连在一起,为其不断地提供人才资源和思想资源,转化为社会统治;要么消极遁世隐居,逃避政治,沉醉于孤芳自赏的艺术意境之中,脱离社会和民众。在古代中国,几乎看不到第三种政治势力,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异己”力量(众所周知,反叛的民众总以改朝换代、重建王朝为鹄的)。知识精英产生不出西方意义上的那种“社会异己”的新角色,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与文化深层次的基因有没有关联?
7、如果深入观察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整合体制,“大一统”的成功常常被看作历史的奇迹。但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两种极端矛盾的景象,一方面是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习称君主专制),一切号令发自京城中的皇宫,执行刻板划一,个人(除皇帝)、地方均无独立意志,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家行政管理实际只到县衙一级,加上幅员辽阔,鞭长莫及,发展参差不齐,情况千差万别,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监控程度,虽有强有弱(大至与离中央的距离远近成反比),总体水平却远逊于欧洲君主国。这种特有的大国统治格局,产生了一系列变局:“天高皇帝远”,绵绵不绝的“土皇帝”,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由散漫,一盘散沙”等等现象。名曰“大一统”,其实“统一”也是有限度的,往往是一国多制(羁縻州与朝贡国),政出多门(外企、宦官、权臣、宠妃),更突出的是,国家的政府权力系统与社区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在乡村)系统之间,保持着一种说不出却可以意会的、若即若离的游散状态,民间的社会生活、社会经济(除了赋役征收)均按当地的自然状态运行,上面无意也无力经营(除非造反),百姓对外面的世界也漠不关心。总之,统一的坚壳,内部却包含着许多松松垮垮、多元含混的板块,“捣浆糊”式的一体化既虚假又脆弱,气候适宜,也常常会弱化为名存实亡乃至分裂割据。“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这就启示史家必须真切深入地体察传统的“大一统”形成的历史过程及其内在的机制,包括它与生俱来的许多“病理症状”,否则既不能很好的解释历史上的许多现象(例如吏治腐败、地方叛乱与周期性震荡),也不利于现代社会探索更好的共同体整合模式。
8、变与不变,是构成历史生命的阴阳两极,负阴而抱阳才是历史的真谛。从“变”的意义上,“历史是古老的,又永远是新陈代谢的”。因此,说“中国封建社会停滞不变”,近乎数典忘祖,是不明乎中国既有变异的高明哲理,其社会变之微、之渐,历代都在进行。然而中国古代的变易观与近代由西方传入的进化论不可同日而语,两者显示出的正是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质的区别。“变易”的图式是“循环的圆圈”,呈封闭型,六道轮回,以不变应万变,万变不离其宗,故靠自身走不出中世纪。“进化”是基因变异,“新旧不断起承转合”,其图式是不断上升的螺旋,呈开放型。“变易”观的特点是使人容易趋向于乐天和知命、返古保守,是发达的农业社会和统治周密的封建帝国自足心理的真实写照。中国只有失去了世界先进态势,备尝落后挨打之苦,方有接受进化论的心理基础。这就是为什么外因在推动中国社会转型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争夺到生态优越区域,还是掠取被战败者的人员、财富,对于群体和群体首领,战争都成为扩大财富分化和地位差异的催化剂。首领由先赋地为向获取地位转变--“首领”成为获取财富的手段,由此也开始为获取这种地位而谋求“制度化”,使推举转为家族世袭。
另一种变化更为深刻。群体间的战争,有胜有败,却无常胜者。频繁的战争,逐渐产生出一种新的意向--为有利于战争双方实力的较量,群体的联合在更大的规模上展开。恰如“伦斯基定律”所说,在战争的条件下,群体内部的向心力(凝聚力)越强,对群体外部势力的攻击力(侵略性)往往也越强。
然而,人类的创造力往往远超学者的理论思维能力。它还可能有另一种形式,在中国,就锤炼出了“化敌为友”、群体联合的制度性创造:将定向的血缘关系予以弹性化和灵活化,充分利用人类心理本能上的“亲亲”凝聚的功能,通过扩大婚姻关系,使之保持以“原始父亲”为象征的血缘纽带在空间上的扩展泛化。这是中国人在历史上的一大发明,给中国历史予以深远的影响。
商王国时期的社会体制:
1、在各个地域曾出现过规模不等的“大共同体”,这种“大共同体”虽处在不断扩展的动态进程中,然其结构外形多半维持着由核心(征服族)与外围(被征服族)在承认“伯(霸)主”的原则下构成的一种政治-军事性质的松散联盟。
2、不同等级的共同体的权力结构都奉行贵族政体和贵族职位的血缘世袭制。较大的共同体实行数姓或一姓数氏联合执政的体制。显要贵族在政治上的发言权,不容低估。
3、权力结构在共同体扩展过程中呈现出由简到繁的不断分化的状态,垂直等级层次增多,但基层组织仍保持家族聚落(邑)的基本形态。
生产力、技术水平并不是什么时候都具决定性的,文化素质的高低,治理方略的明智不明智,从长远来说,更是决定一个民族兴亡的枢机。
“夏之政忠,忠之弊,小人以野,故殷人承之以敬。敬之弊,小人以鬼,故周人承之以文。文之弊,小人以塞(薄)。”
忠:实质是一种要求无限“爱”与“被爱”的自恋性相互依赖。后来升华为对“英雄父亲-卡里斯玛”的崇拜,在他们面前可以有一种压抑的“屈从”--前提是我比你弱。
野:是“英雄崇拜”时代民风,,即以力相胜。这是利他主义“本能节制”能力还很弱小,对“英雄”的“忠”,就很容易演化为无秩序的“原始儿子”们争夺“原始父亲霸权”,一系列以强凌弱的残酷内战。
敬:类似原始巫术、宗教性的“威慑”,是用以压抑节制“冲突本能”的心理机制,具有强迫症倾向。
鬼:过分迷信“鬼神”,失去理性的判断。
文:周公“德”概念提出和制定一系列礼制规范,是对“敬”的否定。
塞;礼崩乐坏,人情浇漓。
百年来认识上的种种反复,都教会我们,冷静清醒地“认识自己”,知其“何其如此”,要比简单地否定过去,遽然与以往历史决裂,更难,但也显得更为紧要。
西周比商聪明的地方,就是能以弹性化的宽容精神处理共同体扩大后的凝聚问题。这就是所谓文武之道,一张一驰,两者兼备的精神。既逼你进入,但又给你自治,慢慢同化融化。
“中”的意识具有虚拟的特性。“四方”既包含已知的,也包含未知的,外延是虚线,可无限延展扩大。唯其如此,概念模糊性的好处,是极具放大的功能--直到“四海之内皆兄弟”。这一特性不言而喻,已成了两千多年来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
文化诠释是着重从观念形态去观察社会,有它的优点。社会生活的感受最后必凝聚结晶为观念,因此能够沉淀下来的观念一般必具有典型性,涵盖面大,时效性强。它往往具有一种定向的引导作用--放眼世界,每一个国家的历史里,因这种或那种原因(有许多偶然因素,不一定带普遍性),主流的观念一旦形成,多会形成一种“定向发展”的态势。如希腊罗马城邦的“民主”、“共和”观念就起了这样的作用。
中国的文官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兼具工具性与目的性两种功能”。为韦伯的工具性文官制度所缺少的,中国文官体系具有“儒家意念的目的论,所以与王权实际上不断有对峙的紧张(即道与势的紧张)”。“由于中国的文官体系具有地区的代表性,能网罗全国的人才,因此,文官体系在国家与社会的对抗过程中往往并不落下风,所以说中国王权并不绝对专制。文官体系在国家与社会的对抗中,是主要的抗衡力量,具有特别的功能。有因为文官制度选拔的背后有一大堆社会精英,他们受过专业训练,等着出仕,但能够出仕者往往只是其中少数,而未出仕的人仍在社会的一端,站在儒家意念的立场,监督政府的作为。为了要培养文官制度,中国同时也培养了一大群以天下为己任的士大夫,带动社会来抗衡国家。
许倬云从上层、中层、下层三个层面的关联角度探讨了中国历朝社会控制的得失利弊:
西周的包容--上层的坚凝
秦代的缺失--中层与下层的疏离
汉代政治和权力的基础--中层的坚凝
东汉的缺失--上层与中层的断裂
唐代的用人--中层的变化
宋代的养士--中层的扩大
明清的缺失--中层与下层的断裂
皇帝一人说了算,这叫君主制,地方由中央直接管理,这叫中央集权制。但皇帝总得有一套办事的机构帮助其处理“万机”,直到明代之前由宰相统领的一套官僚班子,还是很有实权的。地方的权也不可能一下全部由中央包揽。秦汉时地方权力的行使实际上是掌握在本地人(族长一类的人)手里,只是首长由中央任命。东汉地方氏族掌发言权,一直管到选拔人才、品评人物,要到隋文帝时代才有大的转变。因此地方的权是一步一步往上收的。即使如此,直到清亡前,中央的权力也只到县一级,县以下还是由“三老”、“孝悌”、“力田”等等名义不一的义务性职务在管理,明清又有所谓“乡绅”,“其性质皆近乎自治”。
对我刺激最深的还是一些历史上通常被认为是正常的事件:一是抑豪强。汉初、明初有过两次规模极大,涉及十万、数十万以上人口的“迁徙豪强”。那些数代土著于此、“发家致富”的“豪强地主”及其宗族,一朝令下,原有田产悉化为乌有,能说他们拥有“私有产权”吗?二是“抄家”。权势财富再显赫的官僚地主,一旦有罪被抄没,所有动产不动产,不知田宅、金银珠宝,连奴婢、女眷亦得尽数没入官府。这种做法,现代人完全无法接受。一人做事一人当,怎么可以这样?即使贪污,那么也应当扣除其正当收入部分,家属正常收入?但上述的做法,古代视之当然,没有看到谁提出过异议。还值得注意的是,打击豪强,通史界普遍都视之为
“明君”、“清官”的德政,评价不低。试问在这些事件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在起作用?史学回避这些事实,不给予一种合理的历史解释,是不正常的。因为这种名为私有的田产没有制度化保障的环境,恰恰是以后中国难以走出“中世纪”的一个症结。
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也不合乎实际。但究其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总体而言,这两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经济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因此只有把产权问题放在整个历史运动中,对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作动态的观察,才可能透过各种游移不定、反复摇摆的实际运作状态,力求准确地把握住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特点。
在经济利益方面,“公”和“私”的含义都装在“天下国家”同一个大网袋里。就像孟子所说的:“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直到明代,朱元璋做了皇帝,开口还是“农为国本”、“民为邦本”,洪武十五年通过户部晓谕两浙、江西老百姓:“为吾民者当之其分,田赋力役出于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者,则保父母妻子,家昌子裕,为忠孝仁义之民;否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这里的“分”是国法,“天道”是意识形态,两者都高于一切。你说得清:这究竟是以国为本,还是以家为本,甚或以人为本?什么都是,什么也不是。
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对中国特殊的“王有制”有两点基本认识必须交代清楚:
一是“王有制”仍然是一种以“共同体”形态出现的“大集体产权”。“王”只作为国家--即最高共同体的象征。古时之“家长”代表家族,或套用现代语即可叫做“法人代表”,产权只是归属他名下。因此,“王有”绝非即属于他个人或家族所有,而是属于共同体“大集体所有”,就像秦始皇时说的那样,“四海之内若一家”,是“华夏一家”之产(至于“人人皆有”而变成“人人没有”,则要经历非常漫长的异化过程。这是全部问题的“眼”。由此透视历史,就比较容易理解后世何以会在“国有”、“集体所有”、“个人私有”三者之间可以通过概念的模糊而互相转换。
而是这种“王有制”的产权扩展主要建立在军事统治的基础之上,本质上是军事征服、军事殖民的产物。“产权”的提升主要不是通过对土地实施重新界定(分配)来实现的,而是凭借“权力”为后盾,通过征调实物和人力的形态,间接体现其为“天下”的“共主”的地位。“王有产权”由军事政治力量获取并实施这一点,即由权力创造产权,产权取决于权力,对认识中国问题至关重要--识破后世“国有制”幽灵的无处不在,这是一面有效的“照妖镜”;而产权通过改变分配权益方式来体现这一点,却是透视中过式“产权”历史真相的“显微镜”。
这种由“集体权”放大的“王有制”,一直是“大一统帝国”时代国家产权的“模板”。它作为“历史的集体无意识”,其观念形态始终牢固地植根于中国人的心灵之中。
这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未来必将异化的潜在危险:西周王国为了避免重蹈殷商“大而松弛”管理机制的覆辙,建立起新的“封建”管理体制,以强化中央核心即“共主”地位时(这是为应付疆域日渐扩展的新局面采取的政治选择),不得不增加多层管理层面(天子-诸侯-卿-大夫)。客观上就增加了“熵值”,即政治能源的耗散效应明显增强,于是日后由名义上的代理人异变为实际上的处置者,天子名存实亡,下面层次有可能将“国有权”窃夺为实际己有。这就是春秋战国时的权利与权益逐级下坠的历史情境。由此再一次说明产权与权力的联结,产权本身不可能有稳定的性能--“国有产权”随时都可能因管理阶层的分割权益而发生异化。
真正有演进意义的是“法外”私田的出现,始自春秋,愈演愈烈。
法外私田的出现,有多种促成因素,而且是循着自下而上逐渐弥漫开去的。
一是随着各诸侯国对其国境耕地的开发热一浪接一浪展开,新拓耕地隐而不报,即成各级“管理阶层”囊中之物,不再与上一级分享收益,实际上已成法外私田。
二是耕地轮休制的取消,定期重新分配制度的终结,“授田制”再次发生异化。由于农耕技术的提高,转入耕地永久性分配之时,各国或先或后都有过一次重新勘定
“田疆”即重开“阡陌”的变革(与此配套的还有户籍的管理)。以“彻田为粮”的财政政策,更优使自诸侯至大夫都以隐田为有利可图(有似后世的瞒报地方收入)。这是在“国有制”的大树下蔓长出“私有”毒草的第一次“冒富”。
土地的“国有制”,是权力系统赖以动作的经济命脉,时异势移,当诸侯国取得了实际的独立地位,并向君主集权制的方向发展时,国君也就站到了“国有”的实际法人地位上,清除法外私田,将其重新纳入法定“国有”的范围,也就是迟早的事了。我们不能乐观地估计这种“割尾巴”的举措成功率与实际收效,但却说明“国有制”尽管会随权力的盛衰而消长无定,但法定意义上“国有”还是万世不易的“祖宗之法”,具有“合法”的意义。
第二种“私有”的冒尖才是具有长远意义的历史事件。春秋战国之际广泛而持久的兼并战争,使许多明智之士懂得“农战”的辩证关系,先后实行“军功授田”法。创始人未必都有明确的意识,但这却成了长达四五百年各级贵族血肉相残的“工具”,直至借“刀”自杀。很清楚,正是这批“布衣将相”最后成为取世袭贵族而代之,彻底消灭贵族的新暴发户。不同的是,他们的利益所向只听命于“国家”,而不再与社会上原先的血缘共同体有关联。
这一次“私有化”与上次有很大的不同:
(1)波及的面大大扩展,因军功得到的权益,由卿大夫至市庶的授官爵,直至奴隶、附庸获得人身自由,几覆盖社会各阶层,产生了我们今天习惯意义上的“官僚地主”、“地主”和“自耕农”最早的一批先驱者。
(2)更为重要的是,出于战争的需要,以及对付失去特权的贵族反抗的需要,国君为争得“军功”阶层的强有力支持,出于机会主义的考虑,逐渐放松了对一些根本性法规的恪守--于是,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终于被突破。
在授田制下,受田的耕种者是以国家臣民的身份领受耕地的经营权。按其性质,他们是为国家耕种田地,承担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在理论上,授田也还有一个按年龄“受”与“还”的问题,经营权仅及身而止。
授田制的执行,在正常的情景下,需要许多条件支撑。首先是可能达到的管理能力与管理者的素质,能不能做到切实令行禁止,秉公办事,何况幅员辽阔之后,这更是个大难题。第二,必须按期授田,长期有田可授。这在地多人少的情况下容易实行,旷日持久能不能长期坚持下去,这必须打上大问号。
黄仁宇的“间架性的设计”(schematic
design)。这种设计是用一种数学的概念,夹带着一种几何图案,向真人实事笼罩过去。主要是在人口统计和土地测量技术尚未准备妥当之际,即在一个区域广大的国家内,造成一种人为划一的政治或经济的制度规范。他特别对井田制发表了如下评论:“井田制度是间架性设计的代表。间架性设计是来自标准的要求,这种方式影响此后中国三千年的政治。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是可以人为地创造出来的,同时也导致上层设计的形式远比下层运作的实质更为重要的统治习惯。”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授田”,已经与社会分层相关,即由于出现了各级管理阶层,这种耕地的分配已经有了以强凌弱的态势。土地的占有权份额的不平等,实际也意味着部族成员在收益权的不平等方面的距离正在拉大,但产权处置权方面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它仍然是在“国有”产权的名义下进行的。“化公为私”的亮点总是以权力为背景,在占有权和收益权的不平等状况下才得到明确的反映。
总之原始的氏族内按人口平均分地的传统,当推行到更大范围之时,操作方法不能不变化,社会分层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的法规只能以一种“数学模式”即人口与耕地之比,确定一个数量上的标准,以此鼓励和督促地方开发农业耕地。这就容易理解从秦国起,户籍管理都是一件大事。
中国古代的赋税征收原则,直到唐朝中期以前,始终是以人丁为本,就是这个道理。这种制度深层次的意义,显示不仅地是“国有”的,人也是“国有”的。作为国家,授田只是手段,它最终所关心的是严格控制住人口,按人口将征发赋税徭役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开发这种“综合国力”资源,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秦汉国家的“田制”与今天所理解的产权概念最大的区别,就在“田制”是先赋的概念,不顾经济实情及自然演变,由国家权力强行规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这也就是古人常说的“天作之君,天作之民”,一切都是先验的。这个“天”实际就是历史的传统。
联系秦以后历代王朝兴替的历史,大致可以推断:严格的授田制或国家按户允许农民自占一定数量的耕地,都只能在建国初期或新开辟的区域才被较认真的实施。时间长了,多容易名存实亡,经营权几易其主,“兼并”之弊丛生,政府只好默认既成事实。然而,上层的规定始终是具实质性的,法律条文和观念依旧会不顾与事实的背离,不可动摇。许多人对“私有制”的估计过高,往往不注意这一点,把形似私有的现象看作为根本观念或法律意义的改变。其实这只是法律的松弛或失效,条件成熟或认为有其必要时,国家又会旧态复萌,重新管起来。
认为自耕农与私人地主不拥有私有产权,“国有产权”仍然是中国传统社会产权的历史本质的理由:
中国传统社会是沿着一条自然演变的路线前进的,个人的“主体性”从来没有独立过。它最初只是交付给贴身的小共同体的(氏族-部落),随后一步一步的不断上交,直至大一统国家的成立,氏族-部落外壳的剥离而变为府县乡聚,“朕即国家”、“君临天下”,“天下”之人也就进入“吾彀中”,为“君父”的“子民”,仰天翘首等待“皇恩浩荡”和“雨露滋润”,很自然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这里还有一个关节,就是通过春秋战国至嬴秦,世袭贵族的被消灭,此一事也非同小可。各级贵族的消灭,意味着“王(皇)权”与基层百姓之间,再也没有可以与之(“王(皇)权”)抗衡的“异己”社会力量。社区只是国家的一个从属行政单元。过去农民曾与之多多少少保存着原始共同体感的“历史”被切断,显得异常孤立(代之“流官”既非本乡本土,有绝对对皇权负责)。从事农耕的农民从其被安排好的社会结构环境里,最关切的只能是“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八个大字,后者是“天”,前者是“人”。这是很实际的,试问除了国家,还有什么实际的社会力量(因为入秦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严格说只有国家,而无“社会”)能从根本上保障他们的“安全”呢?中国老百姓必须依靠国家的保护,为此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倾其全力维护这个共同体,包括供养数以百万计的军队。
国家控制下的自耕农人数的多少以及自耕农的生活处境,乃是大一统帝国盛衰兴亡的晴雨表。最早说出这一真理的,恐怕要算《礼记·大学》:“有人由此土,有土由此财,有财有此用”,而化为国家政策实施的则是商鞅。
这种特殊的“国家佃农”,在国家政治清平之世,轻徭而薄赋,无太大战事,不大兴土木,“赋敛有时”,应该说日子还过得去。这就是历代农民一直保存着的关于
“圣君贤相”集体美好记忆(演化成集体无意识)的历史根据。时过境迁,统治阶层呈几何级数递增,坐稳宝座的皇帝后裔更得意于“天下太平久矣”,自大欲恶性膨胀(*),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随意提高各种赋役种类和比率势所必然。这时农民便慢慢体会到“恶吏如虎狼”、“苛政猛于虎”,与其面对国家,不如面对
“地主”,后者不具有无边的权利,多少懂得节制。于是兼并之势汹涌,国家既抑兼并,又转嫁负担,加重对硕果仅存农户的榨取,直到内争与内乱恶性互动,农民战争爆发,开始新一轮的王朝循环。这最有力的证明了国有产权对自耕农应得利益的维护(通常说自耕农是中央集权统治的生命线和晴雨表),根本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成了一而再、再而三地导致君-民之间政治紧张的最深层根源。
把晁错“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的话推广开来,我们也可以说:国家法律抑兼并,而兼并之势抑而不止,且愈演愈烈。晁错首先解释的这一悖论,几乎成了两千年大一统帝国解不开的死结。
由封建制度转变为君主集权制,政治体制决定必须“诱之以利禄”,才能使其作为统治基础的官僚系统有效运作起来。但是农业帝国,国大官多,作为官僚收入的俸禄只能以实物为主,而且也不能太高;即使这样,也已经不堪负担。
于是,俸禄的有限以鼓励创“法外收入”来互补,高度集权以允许有限度的“土地买卖”来补足各级权力不能满足的缺撼,作为实际“人人无权”的专制制度又给每一统治成员使用所掌握的权力转换成财富的“个人积极性”。
风险的存在是很明显的。历朝都有的土地兼并多数都有权力的背景,是依仗着其政治(权力)-经济(俸禄和法外收入作原始资本)的特权强制与半强制进行的,这是土地买卖的主体。然而,如若这种兼并无限制地任其发展,势必酿成两大祸害:一是国家财源越来越多的被挖走,而是形成气候后坐大为地方分裂势力。这就是东汉后长达三百年分裂和以科举制、均田制两大手段取消门阀势力的历史背景。前期以反兼并为主体内容的限田、占田到均田制,无不说明“国有产权”仍是法定的准则,危及国家一统体制的非常时期,随时都可以根据其需要限制直至收为国有。但基于体制内在不可克服的矛盾,缺乏实际有效的技术操作机构和手段,往往收效有限,故兼并之势难以遏制,国家只得将负担加重转嫁到自己直接控制的农民头上,饮鸩止渴,接着中后期“改革”的失败,便是农民起义的爆发,结束一轮皇权统治,周而复始。
这种循环式的兼并--抑兼并模式在屡遭挫折后,到北宋开国统治者手里,终于改弦易辙,宣布本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北宋这一政策的转向,实际是对大一统前期(大致以唐安史之乱为界)长期限制与反限制较量的一个总结。
不论登上宝座的是谁,都得秉承“农为国本”的历史传统,坚持“主权为最高产权”的法权观念。
经济越发展,私有产权的发展便越不可挡。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扩展的情态下,贪欲作为人性的一个侧面,表现得很难受“礼义”的束缚。其结果,便只能是国家步步后退,但有一条原则是不能退让的--分割的方式可以改变,中央必须保证自己的财政收入有增无减。所以,自唐中叶起,到两宋趋于明朗,“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原则,越来越倾向于在“收益权”上做足文章。
这种改变不是一朝一夕,而是经历了自西晋到宋的长期渐进和摸索。例如东晋南朝时期收取田宅买卖的“估税”,当时主观上就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不得已为之,无意中却起到了将久成事实、为数不菲的土地买卖行为合法化的作用。杨炎“两税法”的实施,更表明国家从财政操作的有效性考虑,终于不得不放弃以人丁为本的准则,开始向以田亩为本的准则转变。这是中国传统社会财政体制前后不同的一块重要界碑。
不过,即便如此,这也只是意味着土地“国有”实施方法的策略转移,由先前直接控制自耕农以取得收益,变为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收益。
非常奇怪的是,帝国政策的退让,不仅没有促成地主田产的集中,反而从宋代起,田产分散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究其原因,恐怕是科举制的权力高度流动性和遗产的众子均分制两大因素最后帮了集权统治的大忙。私有产权的不发达、不稳固,也使集团性的社会离心势力无以形成。因此之故,宋以后除民族因素外,大一统再也没有遇到地方割据或分裂势力的严重挑战。即使如此,对少数大田产拥有者,帝国政府也还常常要用“朋党”、权臣和贪污等名义,动辄以政治的理由将其财产与田地尽数“没入官府”--到此时就体验到“国有”的幽灵无时不在。
当然有一利必有一害。明清极权统治对自己统治成员的强控制,果然消解了君与臣、中央与地方的政治紧张隐患,但所属成员的欲望却朝向另一方向宣泄--经济上越来越强烈地谋求法外收入。每一王朝吏治总是在时间上呈递减趋势,但通观历代,贪污受贿之风,明以后越刮越凶,士风一代不如一代,至明清登峰造极,不可收拾。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但政治上的不稳定感或许使他们更趋向于短期行为(及时收回成本,增加盈利比例)。
总体而言,这两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经济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问题”的讨论中,有的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农业的传统或传统的农业,是不是成了我们向工业社会转型的一种历史包袱?这些疑问者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对立着眼的,明显看得出有一种“倒过去”思考的倾向。他们认为:小农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为基本核心的自然经济结构,是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中国的特点--由于自然经济的特别稳固性,它对于抑制新生力量的发展起着特别顽强的阻碍作用:一方面使新生产力不容易产生,另一方面即使新生产力已有所孕育,也不容易发展起来。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阻碍,特别是它严重地妨碍了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继续发展,阻塞了通向资本主义的道路。
对世界现代化进程全局重新审视,可以发现,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先有一个小农经济较快发展的历史背景--脱离农业支撑的“现代化”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
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极具弹性,比较“软化”。在这种条件下,自耕农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力,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者对支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一定的余地,扣除赋役负担外的剩余,密切关联着家庭的物质利益。相关性强,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然要高一些。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和长处,便是自耕农经济产生得很早,每一新王朝初期时所占比重不小,成为传统社会生产结构的主流,不像欧洲直到封建社会行将瓦解,才产生类似中国自耕农式的独立小农经济。再说中国地主制下的依附、租佃农民,也比欧洲份地农有较高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是因为欧洲中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劳役地租占统治地位,中国地主制一直是以产品地租为主,没有劳役地租占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就劳役而言,国家对自耕农的征发前期很重,唐中叶起也渐趋减弱,代之以实物或货币)。这是中国古代历史的“幸运”,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在欧洲早期中世纪的农奴制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空间上都被严格分开,劳动者无权支配剩余劳动,从而也就根本不会去关心可变量--剩余劳动量的增长。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还时常受到领主的苛扰,在时间和劳动力方面都得不到必要的保证,怎么可能有较好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呢(附带说一句,中国王朝政权劳役征发,对自耕农的骚扰,却有点类似西方,非正常时期则有过之而无不及)?相比之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在正常情况下,就有较多的支配劳动与经营方式(包括兼营副业)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实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混一于租田产量的条件下,促使他们要比欧洲份地农更多地关心提高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力求扩大在扣除一定份额的地租之后余下的剩余劳动量,这就比较能诱发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这方面,“定额租”自不必说,就是“分成租”,也跟我们得自书本的不同,地主不可能每次亲自监督收成,实际上也是由平均亩产估算出一个约定俗成的“量”,类似“定额”,只是在丰歉突出时才作出某种调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所有制和分配结构呈某种弹性,不是过于“硬化”,对个体小生产的约束力越小,那么个体小生产的“自由”程度越大,生产结构的功能发挥就越佳。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应该属于这种较佳的生产结构。
有些论者说: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最大弱点是“缺乏起码的独立生存和延续能力”。这样的论断也是不全面的。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依附、租佃的农民,其生产结构都是以一家一户的个体作为最大、也是最小的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缩小为最基本的人口自然单元,物质再生产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合而为一,使得这种生产结构系列简单,具有顽强的自生产自组织的再生机制。
在中国,小农经济一锄、一镰(或者再加上一犁,不是家家都有畜力,那就用人力拉犁),一个主要劳力加上一些辅助劳力,一旦和土地结合,就可以到处组织起简单再生产。这种简单不过的生产结构虽然脆弱,经不起风吹雨打,但破坏了极容易复活和再生,又非常顽强。古人所说的“乱”而后“治”,其中一个缘由,便是这种既脆弱又顽强的小农生产结构在起作用。每次大动乱,特别是农民战争爆发之前以及进行过程中,虽然为数不少的个体小农遭到毁灭,然而具有顽强生存能力的个体小农又会在原地或异乡僻壤重建起简单再生产机制,恢复基本的生产活动。这就是新王朝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基本前提。
小农经济顽强的再生机制,对于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有什么重大的影响呢?它造成的结果便是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水平位移--横向发展,亦即经济活动面的扩展和多元经济中心(地区经济)的形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发展,自入秦“大一统”以后,从横向看,先进地区最早在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以后,江汉流域、江淮流域、四川盆地、长江三角洲、钱塘江流域、珠江三角洲和辽河平原的相继开发,都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小农人口的大量流动,地区人口密度的增加,先进农耕技术与农作经济随人口迁徙而传播扩散,都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地区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中国传统经济横向意义上的突破,与纵向发展的迟缓形成鲜明的反差。
虽然由于政治动乱、生态破坏,中国北方农业经济有所衰退,,但由于南方的发展,整个传统农业大体仍保持缓慢上升的趋势。这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生产结构有其优点和长处。唯其系列简单,具有顽强的再生产机制,尽管中国传统社会比欧洲中世纪有频繁得多的政治动荡,历史总能保持它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不致像有些亚非和欧洲国家陡兴陡衰,昙花一现。
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生产结构系列简单,还带来了另外一个长处,便是它具有内涵的再生产潜力,即使没有多少纵向(诸如国家和地方行政资助)和横向(诸如与其他劳动者的联合)的支持,也可以在封闭的系统内自我扩张。这种惊人的自我扩张力,也不能低估。过去常说小农经济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看来也不然。一般来说,它确实很难实现外延的扩大再生产,但却能利用内部的能量进行内涵扩大再生产,这突出地表现在所占耕地面积受到严重限制(王朝中后期且日趋缩小)的条件下,努力争取单产的提高。
“农为国本”,这话的反面,受到特别“照顾”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一切的一切都得靠它滋养支撑,必须挑起“大家庭”的全部重负。正是国家--高度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对农业的强控制,使农业本身受到重压,更使农业发展的成果无法扩散、转化、辐射到其他的经济领域,整个经济结构缺乏自身运行的独立机制,变得非常僵硬,难以变革。
农业负担过重,这是一个比起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不符合现代要求更为严重、更为致命的病症。前者容易矫治,可通过“学习”而得改进;后者涉及利益分配结构,非伤筋动骨,不能解决问题。
从现代经济科学来看,随着小农经济的兴起,必将引发商品经济迅速兴起;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小农经济的分解,造成贫富对立的加深。当时对这一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只有司马迁独具慧眼,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的经济政策必须“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争之”,矛头直指汉武帝的“重农抑商”政策和实行“盐铁官营”,反对政府对农工商虞四业的国家直接控制。可惜无论商鞅还是汉武帝,他们都是站在富国强兵的“国家主义”立场,推出“重本抑末”,亦即后来说的“重农抑商”政策。在秦以后的两千多年里,它一直成为大一统帝国的基本国策。保护小农经济,抑制商品经济,再加上手工业商业的官营,便成为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基本格局和发展定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打击民间工商业的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工商业的直接控制,实施官营或专卖,以增加国家财政。中国历代统治者实际上大多重商,搞官商结合,与其说是抑商,倒不如说是重商。
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尽管有较高的生产水平,能给社会提供一个较高的余额,但统治者总是用劳役、租税和所谓盐铁之利等方式,从农民那里拿走比农民能够提供的还要多得多的剩余,结果是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民破产。但如果农、工、商、虞四业是由民间经营的,那么,即使有不少农民因为剥削太重而破产了,农民提供的剩余,会通过富商、手工业者的积累而在农工商虞四业中化为各种形式的产业,从而导致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然而抑商政策的作用恰恰相反,它割断了农业和工商业之间的通道,阻隔了它们之间的交流。结果一方面使所谓“盐铁之利”“不事畜牧产业”,变成政府及官僚的奢侈消费,另一方面使商人、手工业者积累了的资金,会因这种政策而仅仅热衷于博取一官半职和求田问舍。社会生产的剩余统统无法用来扩大再生产,被浪费掉了,农民的经济状况势必恶化,社会生产势必日益萎缩,经济生活势必陷入“农桑失业,食货俱废”的绝境。于是一场农民战争势不可免,从而带来一个新的(王朝)周期。
“重农抑商”既伤害了小农经济,又扼杀了民间工商业,阻断了两者之间良性互动、改善各自处境的通道。
中国的传统农业,无论从其现实的经济效益,还是潜在的发展可能来看,它自身不是不能转变,而使其自转变的通道,受到来自帝国政治、经济体制的阻扼,被堵塞以致堵死。
给西方国家在工业化道路上起步以巨大推动力的正是农业这个部门。尽管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具体道路不尽相同,除了普鲁士道路稍有特殊外,其余都是沿着农奴->自耕农->农业雇佣工人(或租地农)的路线,走的是独立小农分化的道路(在美国、英国,自耕农的消亡要经历数十年至一百年的分化过程;在法国,小农则长期存在)。比较一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生产结构没有什么特别不同于它们的地方,地方经济变革的产生需要的那一部分乡村土壤--个体小农经济在中国早就好端端的存在着。问题的根本就出在“农工商虞”四业哪一个都不能获得相对独立发展的环境。
明中叶“一条鞭法”实施赋税货币化,固然起到了把农民进一步推向市场的作用,但农民的赋税负担也同时有加重的趋势,境遇更为艰难。
所谓“一条鞭”,实际是将两税以来历久增加的各项正杂税、职贡尽数合并滚入,决不会比原有税额减少。国家不吃亏,这是一条雷打不动的基本原则。而所谓“折色以米值为断”,各地折算时往往又高出一般市价。再说官方即使以粮食市场出售常价(按说应按收购价)折算,而到交纳时粮商趁农民之集征压价,出入之间,农民利益又受一番损害,结果农民赋税负担较前必有增无减。
另有一层隐情:“一条鞭”之实施,既以田亩为本,清丈厘清田亩实数当在情理之中。但在官僚制度之下,以其执行成本之高,受害者必为小民无疑。刘仕义在《新知录》中也肯定海瑞在南直隶将各种赋役合并为“一条鞭”的做法,意在纠正以往征收名目过繁、关节舞弊多端,称之为“权豪莫肆,贫困少苏,诚良法也……此法行而天下平矣”。然而一旦付之实施,“惜书吏为奸,奉行无状,一丈量之余,亏口有大小,册籍有虚伪,甚至有势者除沃壤为荒地,无势者开旷土为良田,隐弊百端,难以枚举,虽诉讼繁兴,有司莫难清稽规正,民但鼓腹含冤,仰屋窃叹而已。呜呼!除一弊,滋一弊,改革之难,诚难哉!然则小民何时而获苏息也。”实际上权势之家在田亩上花样百出,将负担转嫁到无权无势之家均摊,因此势必造成赋税折算数高于原实际应纳之数。
首先,官营手工业由中央到地方,覆盖了所有手工业主要门类,诸如武器、纺织、陶瓷、机械、金银工艺、建筑和矿业等传统手工艺最有影响的部门,还将民生日用的盐酒茶等大宗产品实行专卖,充当了为国家开辟财源的特殊角色,抢走了原可属于民间手工业施展身手的市场份额。它对市场经济的破坏作用是双重的,即把皇室官僚乃至政府工程所需产品排斥于市场之外,依靠直接劳役实行自给,同时也使民生日用商品带有浓厚的政治财政色彩,成为一种假性商品经济。其次,官营手工业长期以征发民间手工业者为其劳动力来源,直接剥夺其必要劳动时间,民间手工业在这样的压抑处境里(*),决定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民营手工业不可能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这种双重压迫下,中国传统社会市场经济不仅发展有限,而且备受扭曲。
像生铁这样一项重要的产业部门,本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技术改造,但由于长期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劳役制度和官营方式虽然在管理、监督、效率诸方面弊端明显,但真正要以民营为主,颇费周折,反反复复,历时一千六七百年,此其一。其二,虽然自唐代起,民营比例逐渐上升,但产品仍然要由国家控制支配,以致宁愿在国家内库堆积如山,采取禁开或关闭的方式收缩采冶,也不愿放开民间市场。究其因,政府固执地认为铁之大用在武器,生怕民间从事武器生产。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民营铁冶业,其大宗产品为铁锅,其次为铁丝。其余小型铁铺则多为打造农具。何以自北宋以来,拥有世界顶级年产量的生铁,除了供应数以百万计军队的武器装备外,只能大量堆积存放于政府仓库,而不能用以推动其他手工业部门的技术改造,颇值得深思。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煤的开采。煤的发现极早,煤矿的开采和用以炼铁,较可靠的说法是到北宋。但是直至清末,煤矿的开采始终不发展。西汉以来各种矿产特别是生铁的冶炼,绝大多数使用木炭,而极少用煤。民间亦是用柴火而不用煤,甚至在有煤的地区亦然如此。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说法,蒸汽机的发明源于煤、铁矿的开发需求,煤铁的“重大联合”。因此,可不可以说煤被冷落的命运,蒸气机的发明与中国无缘,早隐伏在手工业的病态发展格局里,是一种历史的预设?
人类的经济活动,归根到底乃是为了改善人类自身的生存状态,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经济发展的动力,必然也只能来自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的消费欲求。因此,考察经济系统的动态运行,不能想象可以忽略消费的环节。市场的性质也要受制于消费的性质及其社会效应。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对消费的关注非常不够,通史对此也往往付之阙如,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奢侈性消费强大、持久的经济后盾,恰恰主要不是来自田产经营,而必须依赖于政治性的官僚俸禄与巨额的法外收入,亦即权力的支撑。
我们可以将中国传统帝国时代社会消费结构的主要特征归纳如下:在消费结构内部,国家军事-行政消费大大超过社会个体成员的消费,非生产人口的消费大大超过生产人口的消费,生活性消费大大超过生产性消费,奢侈性消费大大超过正当性消费。四大比例失调,消费重心严重倾斜,说明这是一种在大一统集权统治体制下才可能产生的,具有强烈政治军事色彩的,畸形病态的社会消费结构。
若要追究造成生产主体消费严重萎缩的原因,首先离不了帝国赋税徭役的苛重。生产者前期苦于劳役无度,后期困于赋税太重。地租、高利贷乃至官商色彩的专卖商业,与国家赋税结伴而行,成为剥削生产者剩余劳动的又一利刃。畸形的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还带来人口膨胀的恶果,使劳动生产率被人均分割而更趋下降。帝国的土地政策与商业政策阻断了生产经营者向规模经济求得改善生存境况的机缘。如此等等都促成生产主体消费的严重萎缩。其结果便是生产发展缺乏更广泛的需求刺激,表现为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低落与技术的保守停滞。
以政治一体化为主要特色的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结构,一方面用政治强有力地统治着经济,政治、经济融为一体,所有奢侈性的高消费无不是靠着政治的力量才得以持久地支撑着,经久不衰,绵绵不绝;另一方面,正因为如此,为着追求奢侈性的高消费,更鼓励着极端富有者必须紧紧地攫取政治权力,将政治权力视作生命,从而又强固了官僚军事性质的集权政治结构,并且使权力的垄断与滥用成为无法克服的社会痼疾,任何新的力量都难以摇撼这棵盘根错节的千年老树。
在传统社会以权力为中心的体制下,一切经济活动不可能不受权力体制的牵制,商业也不例外。
历代帝国政府从来没有从“农本”考虑,将粮食如同盐铁那样列入专卖范畴,而平抑粮价又是“雷声大,雨点小”,措施时断时续,极少认真做过。构成最大悖论的,还在于帝国政府自西汉起即广开向农民征收货币赋税的先例,更赋、口赋、算赋等货币赋税在整个赋税中的比例不低。这岂不是硬逼着农民在规定的期限必须急售粮食,为商人趁机压低粮价“助纣为虐”?历代传统粮商因囤积居奇而多负“奸商”恶名,农民对此多无可奈何,是谁之过?
帝国政府与商人之间的矛盾,说穿了,乃是权益分割方面的利害相交。
帝国政府出于财政的考量,以行政手段介入商业,与商人夺利,这才是历代帝国当权者在“抑商”口号下隐藏的真正利益动机。
如果说还有什么动机,有一条也不可忽视,就是防止任何有可能构成对帝国集权统治具威胁的集团性社会势力形成。这是帝国政府“抑商”深层的政治考虑。
帝国时代的商业资本,即使获得某种机遇,有相当规模的积累,到某一临界点便呈萎缩后退态势,更无进一步深入产业领域,转化为产业资本的可能。因为传统商业资本大的积累必与政治关联太紧,具有突出的寄生性和欺诈性。它并不建筑在社会购买力不断增长的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基础之上,也无生产领域扩展的空间可供施展身手,只能依恃病态的消费结构,攀缘于国家财政政策提供的“非常空间”,既要与政治权力同流合污,也要时时受到政治权力强烈的干预和百般勒索,更受国家政策和政治形势波动影响,机体脆弱,命运无常,绝没有把握“自我”的主动权。它们无力也无法进一步扩大资本积累,依然是在帝国设定的铁笼子里“跳舞”。
“专制主义”在中国存活的深层根基是“官僚政治”和“权力经济”。
传统中国的“官僚政治是一种特权政治”,是在“国家的”或“国民的”名义下被运用来“管制人民、奴役人民,以达成权势者自私自利的目的”。这种政治形态的生命延续实依赖于“前资本主义”的经济体制、民众的“愚昧无知状态”以及对外封闭这三大条件。
从传统政治体制里发现知识阶层(士大夫)与“官僚政治”的特殊关联,揭示出“特权政治”的性质,无疑切入了中国历史机体的腑脏脉络,是最富“中国性”的研究境界。但若由此多走一步,以为只要解决“知识官僚阶层”的问题,甚至误以为只要知识官僚阶层完成向“理想人格”的转变(所谓“内圣”)一切问题即可以迎刃而解,就会变得极其荒谬。
西方社会学、政治学较中国儒学高明之处,即在他们认定考察的逻辑的起点应确认“人”是“经济人”与“政治动物”,其理路是以恶制恶,在权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开发与分享上,在权力的控制上实行的是游戏法则(或雅名曰:协议)。这与道德领域所崇尚的“内圣”是两股道上跑的车。道德政治化的结果,到头来往往损伤自身的纯洁性。
道德政治化、政治道德化的进路,从“内圣”衍化为“外王”,必得寻觅一个能操作的“实在载体”。这个“载体”在中国就是“卡里斯玛”式的天才领袖,最终总归于复活不同形式的“至高无上者”,为某种畸形的专制政治招魂。
辨认政治体系特征的基本认识路径:
五种社会行动的正当性:
(1)情感正当性
(2)价值合理的正当性
(3)宗教正当性
(4)习惯正当性
(5)法律正当性
四种行动类型:
(1)情感型行动
(2)价值合理性行动
(3)传统型行动
(4)目的合理型行动
三种合法统治类型:
(1)卡里斯玛型
(2)传统型
(3)法理型
政治体制实质上是一种对“稀缺资源”配置与支配的体制。这些资源在传统中国表现为皇帝以“全国”或“全体国民”的名义集中一切资源于“国家”,一切资源(土地、财富、知识、权威等等)都被“权力化”,全部“官僚”都是这种“权力资源”的“代理人”。
在集权体制下,权力决定财富,以权力谋取财富。权力与财富紧密结合的程度为世界之最。
只要这种单一以权力决定财富占有的国家集权体制存在,它的统治“合法性”的基础也就难以动摇。
秦朝由贵族政治转至官僚政治,秦开创的大一统君主中央集权体制包含有三大要素:君主“独制”(最后裁决权归于君主),地方集权与中央(郡县制),以及官僚任免而不得世袭(流官)。
凡有效的政治体制,必须适应人的“利益自我化”的原则,应该具有促进“人”利益需求的激励机制。反言之,凡不能适应和促进“人”利益需求的政治经济体制,都不能达到“天下共制”的目的,也就违背了三代“天下为公”的精神。
亚里士多德将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政治具体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三种“正宗”政体,并相应衍生出三种“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君主政体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对“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明显表示反感,认为僭主政体最恶劣,寡头次之,而平民政体是在三者之中最可容忍的政体。
三种“正宗”政体都各有其合理性,应视不同情势而定;但更多的现实政体却颇多混合型,纯而又纯的政体只是一种空想。
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
黄仁宇认为,历代帝国集权体制的致命弊端是结构性的“中间缺失”。上下的联系,倚靠科举制度,而科举制造就的“成千上万的官僚既不能公开坚持本身利益,也不便维护地方利益,只好用非经济及非法制的名义去维持组织上的逻辑”,不能承当起“中层”的作用,结果就出现“没有一个中间的经济结构”,无法“在数目字上去管理”。
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仅有“国家”而无“社会”,因为这种“中间缺失”不仅仅是没有“中间阶级”的存在,没有“中间性的经济组织”,更重要的是没有任何“公共空间”--除了垂直性的权力系统之外,没有任何对权力实行制衡的横向性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
大一统帝国在权力层面有两道难题需要面对:一是如何防止“乃今皇帝,壹家天下”的皇权“独制”格局;二是如何防止危及中央集权的一统体制。
“卡里斯玛”型人物的出现,客观、主观条件齐备的概率是很低的,周期较长。“卡里斯玛”的基因又往往很难靠遗传获致。因此,历代王朝大多数时段,实际是靠这种统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支持,继续生活在“卡里斯玛”的光圈下,其效应必然呈递减的趋势。那么一个大王朝在高峰过后,又是靠什么维持大约一二百年的残局呢?
一是靠儒表法里珠联璧合的配套,维护“光环”。
以儒家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已经在臣民心理牢牢地埋下了“君主”为一国之主,安危所系,须臾不可离却,“集体无意识”根深蒂固。
中国既阔大又多“不齐”(发展不平衡),农民似汪洋大海,没有一定的规则,就不能整合;这个整合的规则,在当时只能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靠家庭同质放大的“机械整合”模式)。儒家意识形态正是从这种大局出发,要求自己的成员苦心期待、精心维护“圣君”的光环效应。
但假若认为光靠意识形态就能维持,也不免天真。因此,历来传统统治骨子里总不放弃“法家”的一套“棍棒”统治手段,故又称“外儒内法”。
对军队的依赖,每一王朝后期必比前期更强;前后王朝,越到后期王朝军队数量愈增愈多。
二是靠“贤相良臣”的“补救”效应。
儒学的整体作用从来都不允许越出“君君臣臣”正统的阈域,“鸟笼”之内就是“补救”所能达到的最大值。
君主体制控制官僚系统的机制,有两大原则:
一是利益分享原则。
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关系,有一个漫长的演化过程。关键性的转折,则是由“先赋地位”变为“获得地位”。前者权力主要基于声望和荣誉,而后者则已经利用权力去获得利益,在物质资源分配方面享有某种“特权”。
中国传统帝制不以财产为权力获取的基础,由此规定经济权益必须首先来自于政治权力,以权力换取财富,同时又实行高度流动的原则,权力除君主外都不能世袭。后者使任何社会成员都没有对抗国家政权的经济背景和社会势力(魏晋门阀例外),必须严重仰赖国家的保护,君主的赐惠。这就是帝国时代与“封建”时代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