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看到 @fenng 建议城市中机动车速度不超过80公里/小时,想到了《自行车的回归》一书中的研究和建议:

建议城市道路上机动车的速度限制在30千米/小时。
时速从50千米降到30千米,行人和骑行者被撞死亡风险从60%降到15%,事故率和受害者人数降低10-30%,速度虽然降低了40%,但因为减少拥堵,实际行驶的平均速度仅降低了约10%,高峰时段则更少。

忘记什么时候看完这本书了,因为近几年骑自行车通勤,对自行车的发展历史及城市交通规划颇有兴趣,于是找了这本来看。

虽然挺有趣,且其中的观点还颇有道理,但我国的城市交通规划有路径依赖,加上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普及,部分公路车骑行者不注重交通安全导致多起事故,惹得民意反感,曾经的自行车大国短期内已经不可能像书中的建议那样,向自行车友好的通行环境演化了。

阿纳-玛丽·克莱(Anne-Marie Clais)在《骑车女人的肖像》中指出:“保守派和清教徒们致力于让女人和自行车划清界限,毕竟它象征着雄性能力。这些人危言耸听地告诫人们,女性骑车无异于变相手淫,是另一种形式的堕落。”

法国从1893年开始对自行车征税,每部自行车或类似设备都须缴纳十法郎的奢侈品税。尽管在随后的时间里,自行车渐渐走向大众,不再算是奢侈用品,但这项征税也并没有立即停止,直到1958年才正式取消,而且在这期间,这笔税收从未真正用于修建自行车道。

1900年以前自行车名称溯源:
两轮坐车(le célérifère)。据说,这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男爵德西夫拉克于1790年发明出来的。实际上,它是一种轻型马车,并非自行车。记者路易·博德里·德·索尼埃在1891年出版的《自行车的历史》中误将其称为自行车。
早期两轮车(le vélocipède)。这个名字大概是德莱斯自己取的。1818年,他曾亲自来到巴黎介绍他的发明,并为其选择了这个法语名。这个名字应该是受了当时法国一种轻型马车名称的启发。从1860年之后,早期两轮车就专指经过米肖改进后,带有踏板的德莱斯自行车。
自行车(le vélo)。这个名字是人们对早期两轮车的简称, 1869年第一次在书中出现。
三轮车(le tricycle)。这是早期三轮车的缩小版,1867年被注册专利。
两轮车(le bicycle)。这是早期两轮车的缩小版,1968年被提出。
大前轮自行车(le grand bicycle)。1870年,两轮车的形态发生了变化,它的前轮直径超过1米,比后轮大很多,人们将它简称为大轮车(le grand bi)。
轮车(le cycle)。从1870年开始,人们把两轮车、三轮车、大轮车等统一归类为轮车。
新两轮车(la bicyclette)。它是指在大前轮自行车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的自行车,其安全性更高,可操作性更强。这个词最初由英国人亨利·劳森(Henri Lawson)提出,用来称呼安全性较高的自行车。法国人觉得这个词很有趣,于是从1886年起,法国开始称自行车为bicyclette。英国人反倒喜欢以前bicycle的发音,于是大家可以看到英语和法语中自行车一词的不同。
小皇后(La petite reine)。这一名称来自新闻人皮埃尔·吉法尔(Pierre Giffard)1891年出版的《自行车皇后》一书。该书封面上印着一位年轻女孩,她将一辆轻型自行车举过头顶。1898年,荷兰未来女王威廉明娜来访巴黎,热爱自行车的女王深受巴黎人民爱戴,人们从此昵称她为小皇后。

法语里面自行车的两种说法 le vélo 和 la bicyclett,一阴一阳。
自行车刚普及时也促进了女性解放,因为过去的女性服饰不适合骑车,必须换成更加干练、适合行动的风格,而且女性也可以自己骑车去更远的地方开拓视野。

多个国家组织过路程有数百公里的骑马和自行车之间的比赛,更快的是自行车——因为马要常休息,算下来平均速度才8公里/小时,比步行快不了多少,赛完了还有一部分马匹会死掉。

一种观点认为,是汽车挤占了自行车的空间。原本道路是属于自行车的,汽车出现后,却怪罪自行车与汽车共用道路增加事故率。修建自行车专用道、强制戴头盔等手段对提升自行车出行比例作用不大,但进一步误导公众认为骑自行车上路不安全。

在交通规划方案中,步行者与骑行者大多被忘得一干二净。所有采用其他出行方式的人都必须给汽车让位,他们被排挤到狭窄偏僻的荒街背巷,免得在大路上阻碍交通。

让城市适应汽车的各种努力给自行车带来了灾难性的结果。在各种出行方式之中,自行车的使用比例衰退得最快。
高速公路、快速干线以及它们之间的交叉点数不胜数,有时甚至就建在市中心附近,它们严重割裂了城市,一个个街区因此变得孤立起来,道路也愈加曲折迂回。

单行道的普及和协调好的信号灯导致汽车的流量更大、速度更快。没有了自行车道,汽车与自行车的速度差愈加明显,如此一来,在路上骑自行车就成了一件既不愉快又不安全的事情。同时,随着单行道的增加,原本不远的路也变得漫长了许多,像巴黎这样的城市,3/4的路都穿插有单行道,计算下来,骑自行车的路线大约要延长20%。除此之外,由于红绿灯星罗棋布,自行车不得不反复地停下来再启动,这一过程使骑行者不胜其烦,导致他们不肯遵守交通规则——毕竟这些规则在设立之初也没有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

骑行者和行人一起陷入了某种恶性循环,日益增加的汽车威胁着他们的安全,于是一部分人决定不再冒险,干脆放弃骑自行车或步行的方式,加入汽车的行列。这样一来,汽车逐渐充满了整条道路,而那些不开车的人成了汽车海洋中的一叶孤舟,更加渺小、脆弱、势单力薄。“家长出租车”的现象充分反映了这个问题:家长们出于安全考虑,不再放心让孩子步行或骑车去上学,因此天天开车接送孩子,这种行为进一步恶化了交通状况,使道路越来越不安全。

在2003年,皮特·雅各布森(Peter L.Jacobsen)发表了一篇文章,终于将之前的调查研究系统化。他重点研究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68个城市、丹麦的47个城市以及其他14个欧洲国家的相关数据,每次研究均表明骑行者或步行者数量越多,他们遭受事故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法国骑自行车的危险性要比在荷兰高3倍。
雅各布森估算说,如果骑行者的数量翻倍,那么每千米发生危险的概率将降低34%;相反,如果骑行者数量减半,危险性则会增加52%。事实上,当自行车的使用率降低时,骑行者发生事故的概率非但不能下降,甚至还会上升。反之,当其使用率升高时,骑行者发生事故的概率并不会随之上升,甚至还会下降。因此,减少自行车交通事故的要诀不在于限制它的使用,而在于大力倡导人们使用自行车。
这一现象的存在有多种解释。首先,骑行者数量越多,他们在马路上就更容易被注意到,驾车者适应了他们的突然出现,也会更加谨慎;其次,相对慢速的骑行者会使交通速度整体变缓,比如在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如果有好几个骑行者停在汽车前面,那么汽车便不能迅速起步;最后,从长期来看,当骑行者数量上涨时,一系列的限速举措便会随之实施,专供自行车使用的配套设施也会建立起来,以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另一个恶性循环则跟距离的增加有关。汽车的飞跃发展推动了城市的扩张,直接导致出行距离普遍增加,当人们发觉单凭自行车很难到达目的地时,就会自觉地向汽车靠拢。于是汽车的数量继续飙升,造成各种各样的困扰(污染、噪声、挤占空间),在这种环境下骑自行车更是不悦,致使骑行者倒向汽车的阵营,进一步加剧环境问题……这些恶性循环互相助长,结果就是居民们最终选择把新生活建立在使用汽车的基础上,而渐渐远离了自行车。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法国持续出版《市民行为手册》以纠正不文明行为。手册上能看到许多批判自行车的内容,例如在车流间“之”字形穿行、并排骑车、闯红灯、大摇大摆地逆行、干扰行人等。然而关于汽车的不文明行为却无迹可寻,手册上既不批评它从骑行者身边飞驰而过,也不提及它超车后立即窜回内道,至于不打转向灯、大声鸣笛、突然开车门等行为更是只字不提。看起来仿佛在暗示,如果自行车被撞了,那必然是骑行者自己的责任。如此观点让自行车的处境十分被动:明明是汽车带来的危险更致命,却偏偏把责任都推到自行车上,弱势的一方反而成了交通问题的根源,成了人们谴责的对象。骑行者既要承担路上的风险,还要承受社会的责备,不堪重负的他们自然很难坚持下去。

城市道路几乎角角落落都为汽车而设计,因此对于勇敢坚持骑自行车的人来说,他们面临着各种窘迫的情形:在密集快速的车流中艰难前进,在星罗棋布的红绿灯下走走停停,在随处可见的单行道前迂回徘徊,为躲避拥堵不堪的干线而颠簸绕行,为穿过车来车往的街道而胆战心惊。为了摆脱这些束缚,一些冒失的骑行者自然而然地选择了某种大胆的尝试:闯红灯、逆行,甚至骑上人行道、闯入公园等。这些问题的根源并不是他们天性顽劣,而是城市规划过于以汽车为中心造成的,无路可走的骑行者只能以一些不文明的行为来跳出条条框框,毕竟以汽车为本的交通规则硬套用在骑行者身上并不完全合适。

然而随着这种现象越来越多,采用其他交通方式的人——包括一些民选代表和技术人员——认为自行车是马路上的不安全因素,骑行者不遵守交规,常常闯上人行道,冲撞老人和小孩。于是一个不可思议的剧情大反转出现了,骑行者这个被边缘化的群体原本是汽车交通事故最大的受害者,却一下子成为汽车的替罪羔羊。

十次车祸九次快。速度过快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几乎所有交通事故的诱因都与超速脱不了干系。道理非常简单,两个词:物理定律和人体极限。这里面有三个主要现象。第一,车辆的动能与车速成正比,车子开得越快,冲力就越强,导致其危险性大大增加。第二,司机的视野会随着速度的上升而变窄,车速达到一定程度时,两侧闪过的行人、车辆和其他物体都会变得模糊。第三,速度越快,司机的反应距离和汽车的刹车距离就越长——这是人脑反应速度和物体惯性的共同结果,它导致危险性与速度之间的关系呈几何增长,这就是为什么车速只提升一点,事故率就会增加很多的原因。过快的车速无疑是将行人与骑行者置于危险当中。

反过来看,大量研究表明,限速30千米/时区仅将车速降低5%—10%,却可以将事故率和受害者人数降低10%—30%。此外,还有其他研究证明交通事故的严重性也与速度密切相关,对于行人和骑行者来说,被速度30千米/时区的汽车碰撞的死亡风险为15%,而被速度50千米/时的汽车碰撞的死亡风险高达60%(数据来自网络、交通与城市化研究中心)。

“限速30千米/时区”在多次实验和反复研究中鲜有败绩,因此也没有再受到质疑;对于极个别不适合限速30千米/时的地方,可以允许其限速40千米/时。

节制交通的政策带来了许多积极影响:恶性交通事故减少了20%—30%,噪声与环境污染有明显改观,一部分原先使用汽车的人转而奔向其他交通工具,自行车尤受欢迎。唯一的缺点就是严格的限速会耽误汽车一些时间。然而,汽车被浪费的时间远比人们预期的要少:虽然速度从50千米/时到30千米/时降低了40%,但实际行驶的平均速度仅降低了约10%,高峰时段则更少。

敦刻尔克有170千米的高质量自行车道网络,但使用自行车出行的比例不到3%。
相反,限制市区汽车时速在30-40千米以下效果最好。但摩托和电动自行车也会抢占这一空间。

特拉斯堡成为法国的自行车城市因素之一,是70年代得到市长支持。而这位市长有汽车恐惧症,连驾照都没有。学习了荷兰之后开始大力发展自行车出行。